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
- 统一登记号:CSCR-2011-760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11-09-21
- 生 效 日 期:2011-09-21
- 信息时效期:2013-09-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长国税发〔2011〕82号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CSCR-2011-76002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国税发〔 2011 〕 82 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业务单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3 〕第 7 号)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 〕第 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实施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各环节操作,切实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完成“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调查”的工作事项,操作流程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过来的有关注销申请资料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手工下达“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调查”工作任务单。
(二)工作完成时限可自行设置,但此项任务单应于注销审批完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地调查完毕后,按规定填写工作表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应填报“附件 1”和“附件 4”,一般纳税人注销应填报“附件 1”、“附件 2”、“附件 4”,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应填写“附件 3”。
(四)税收管理员填写完工作任务各项表单以及工作报告后,再提交上级审核。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做法,请及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附件: 1.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调查表
- 近三年各税种税款结算表
- 清算所得税情况审核表
- 注销工作情况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