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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五条 A 类非正常户包括有欠税、有未缴发票、有稽查在案、有未交金税卡、税控卡(盘)等情形; B 类非正常户包括无欠税、无未缴发票、无稽查在案、无未交金税卡等情形。 第三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改期限一般为 5-10 天。 第四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告送达方式为办税服务厅和电视、网络(县区以上政府政务公开网或国税系统外网网站)、报纸等媒介,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第五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六条参与实地核查的税收管理员应为 2 名(含 2 名)以上,其中一名必须为税源管理科主管副科长或征收分局主管副分局长。 第六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六条第四款审批程序为: (一)主管税收管理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附详细说明实地核查具体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经参与实地核查的税源管理科主管副科长或征收分局主管副分局长签字证实后,属 B 类走逃的,报税源管理科科长或征收分局分局长审查批准;属 A 类走逃的,经税源管理科科长或征收分局分局长审核,报县(市、区)局征管科复审并报主管局长审查批准。 (二)税源管理科科长或征收分局分局长必须对自己签字审批或提请审批认定非正常户的工作负责,对流失税款、发票较多或者认为有必要自己实地核查的,应当实地核查。 (三)县(市、区)局征管科应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和调查报告认真进行复审,对呈报手续不全、调查不详细的,应退回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实或追查;认为有必要自己实地核查的,应当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 (四)对非正常户走逃时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报告表》,发票发售岗对失控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做好失控发票的认定、采集、撤销和认证比对,失控发票数据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采集和传输,并报税政部门备案。 (五)非正常户经审批认定之后,主管税收管理员根 据最后审定的意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分户录入失踪纳税人公告。对非正常户认定未经审查同意的,税源管理部门、主管税收管理员应当按要求继续追查。 第七条 每月月底前,税源管理综合服务岗根据已签批同意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录入,并进行发票和发票购领簿流失处理。 第八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九条非正常户失效处理: (一)对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三个月、经多方努力仍然查无下落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书面提请作失效处理,经征管科审核,报主管征管的副局长审定同意后,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电视、互联网 县区以上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或国税系统外网网站 )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以及所带走的发票失效。 (二)税源管理部门综合服务岗通过“证件状态管理”模块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失效处理。 税源管理部门对经宣告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失效的非正常户所欠税款和发票的追查追缴工作仍应继续进行。 第九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十条非正常户解除的具体操作为: (一)主管税收管理员制作《解除非正常户登记表》。 (二)非正常户若存在流失发票,发票管理岗通过“发票缴销管理”模块进行缴销,“缴销类型”选择“流失发票缴销”。 (三)税源管理部门综合服务岗通过非正常户解除模块进行解除操作。 (四)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收缴原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原逾期申报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非正常户信息共享与交换,交换中发现纳税人有非正常户认定时未尽事项的,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未能办结的暂停对其发售发票。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人、自然人又申办新企业或个体户的,税务登记岗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并督促 纳税人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项 。在其原非正常户涉税问题尚未解决之前,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 第十二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复查抽审单位和比例为: (一)县(市、区)局由监察室牵头,会同征管和法规部门按月或按季对本单位已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期非正常户总数的 10% (含 10% ),对 A 类非正常户,应列入必查对象。 (二)市局由监察室牵头,会同征管和法规部门,每年(或半年)对各县(市、区)局已认定的非正常户通过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形式进行复查抽审,抽查比例为县(市、区)局当年认定户数的 2 %(含 2% )以上,对 A 类非正常户,抽查比例为 10% (含 10% )以上。 第十三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责任区分和处理为: 经县(市、区)局、市局抽查复审或其他途径发现,属于虚假认定非正常户或错误认定的,除按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处罚外,对相关的主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科主管副科长或征收分局副分局长、税源管理科科长或征收分局分局长、县(市、区)局复(抽)查复审人员区别责任轻重,给予下述处理: (一)属于个人过失责任造成错误认定、且情节轻微的,按执法责任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属于个人故意串通作弊造成的虚假认定,以及虽然属过失责任但造成了重大税款和发票损失的,给予其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税款、发票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追不回来的,按相关责任人责任大小,从其工资奖金中扣还。 上述性质认定、责任划分和从工资奖金中扣还损失的比例额度,由监察和法规部门组织,经集体研究后由局长确定。 第十四条 《非正常户管理制度》和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文书均必须以有效的书面方式保留,存作证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纳税户管理暂行办法》( 岳国税发〔 2010 〕 6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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