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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本级推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20

关于在省本级推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

有关

单位:

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

“往来结算收据”)使用管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湘财非税

2014

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

2016

5

号)等有关规定

我中心拟在省本级推行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往来结算收据使用管理

实现往来结算收据自动核销、信息共享,逐步取消手工票

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单位

为保证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我中心

选择

全省法院系统、中共湖南省委机关服务中心、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国(境)服务中心和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进行试点

自通知颁布之日起

开始

试点工作

试点

单位务必

及时与我中心沟通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

解决方案

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

工作要求

(一)使用系统开票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使用

“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系统”

其他单位使用“湖南省互联网其他财政票据管理平台”

http://fszj.czt.hunan.gov.cn:8087/login

省本级财政区划编码

00

+

购领证号

进入平台

)开具往来结算收据

单位

存在自有

业务系统

且无法使用上述两个平台开票的

应及时做好

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对接

顺利实现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

(二)规范收款项目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

对照《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清单(见附件

1

)清理本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

试点单位

4

24

日前、

其他单位于

6

30

日前

将本单位《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

)报送至我中心

对于附件

1

之外的收款项目

请附报告和相关依据材料进行说明。省以下法检两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分别汇总

整理后

统一反馈

收款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10

1

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

2010

111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

2013

57

号)政策规定

(三)启用机打票据

各单位应将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手工票按规定予以清理、核销

及时领用机打票据,

6

30

日后

原则上将不再发放手工票据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手工票据的应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我中心审批

经批准可使用手工票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已开票信息,实现票据自动核销

(四)强化监督检查

实现

往来结算收据

电子化管理后

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上传真实的开票信息

对遗失、作废票据的情形要按规定处理,不得出现重复开具和违规套打等情况

中心

将采取抽查或不定期上门检查的方式对用票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

有效防止违规开票、上传的数据和事实不相符等问题发生

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联系人:宋雨佳

0731-85165

941

内网邮箱:

songyujia@hnczt.com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1

号省财政厅办公楼

5

07

平台维护技术人员及联系方式:

张力珍

18075194058

附件

1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清单

2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申请表

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

20

20

4

20

附件

1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收款项目清单

编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
1代收款水费
电费
物业管理费
伙食费
个人所得税
2暂收款押金
履约保证金
质保金
3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 财政资金专项拨款
专项补助
科研课题经费
4内部往来款还借支
工会会费
党费
收回错付款
收回错报款

附件

2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收款项目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理由审批意见
1代收款
2暂收款
3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
4内部往来款

说明:

1

、此表格应包含单位所有《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

2

、对附件

1

之外的收款项目

请附报告和相关依据材料进行说明。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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