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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2号
2015-05-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709/2015-04229 文号:2015年第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28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06-13 签署日期:2015-05-06 登记日期:2015-05-1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税务 发文日期:2015-05-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 5 年第 2 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

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 税务 行政审批 事项文件精神,结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审核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 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由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 减免,申请 年减免税额 在 30万元以下 (含30万元) 的,由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 年减免税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原则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三) 纳税人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申请 年减免 税额在 30万元以下 (含30万元) 的,由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 年减免税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 )土地增值税批准类、核准类税收优惠由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直接办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 核。

(五 ) 耕地占用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 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税局 核准。

(六 )契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直接办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 关于 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应当 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困难及灾情 减免,报送资料 如下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 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 相关证明
  5. 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减免税作为 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事关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地税 机关 在办理时,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宣传和解释,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让纳税 人知晓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同时提高办事效率,通过实行网上 审批 制度,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方便纳税人办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级地税机关 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管理办法,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续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公告自 发文之日 起 30日后 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 5 月 6 日

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承办 办公室2015年 5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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