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码
440225045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四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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