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索 引 号: | 732928138/2011-31311 |
|---|---|---|---|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地税局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1年12月07日 | |
| 主题分类: | 税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