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落...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司发〔2022〕16号
2022-10-10

名 称 :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23R/2022-000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司法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司发〔2022〕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22年10月09日

发 文 日 期 :

2022年10月10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 市司法局 天津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 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法律

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25 号 ) (以下简称“公告”)相关 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补贴 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到其坐落地的税务部门 办理 法律援助补贴劳务报酬申报单位名单采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援助机构需先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税务部门通过“法律援助补贴劳务报酬申报单位名单管理系统( ITS )”采集法律援助补贴申报单位信息,并做好相关申报辅导工作。

二、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符合标准,应当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同时做好补贴发放明细备查。

三、 法律援助补贴免税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 群团组织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和退税,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 司法行政、 财政、税务部门 应 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沟通 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 优化工作 流程,及时 研究解决 工作中 遇到的 新 问题,总结推广 法律援助补贴 免税政策 的先进经验,确保 法律援助补贴 免税政策落地。

市 司法 局 市 财政 局 市 税务 局

2022 年 10 月 9 日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关于《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doc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