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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5〕7号
2025-03-0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 2025 〕 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5 〕 7 号)转发给你局,同时 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 5 年 3 月 6 日

附件:

  •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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