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网上支付 | 否 |
| 行使内容 |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权限划分 | 无 |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全文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材料依据 |
|---|---|---|---|---|---|---|---|---|---|---|---|
| 1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 | 集团组织架构图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3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4 | 项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5 | 企业申请及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6 | 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7 | 被投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8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9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0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2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3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5 |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6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7 |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8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19 |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0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23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24 | 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5 | 会计报表附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6 | 财务情况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7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8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办理流程
- 1
收件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无
审查标准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受理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无
审查标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3
审核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无
审查标准
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4
决定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无
审查标准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 5
送达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1.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2.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缴费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缴费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标准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
无审批结果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纸质申请材料收取方式
窗口收取、邮递收取
纸质申请材料邮递的收件人信息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税务局窗口
办理地点
漯河市经开区(县)中山南路与青龙山路交叉路口街道;联创大厦一楼北侧政务服务中心1-6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