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4-01 | 【实施日期】 2004-04-01 |
|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