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国税地〔1989〕8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89-08-07
废止失效日期:2007-06-1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