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购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市级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办事指南
领购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市级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办事指南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 2014 〕 166 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 2014 〕 259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 〕 112 号)、和《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津财综〔 2011 〕 36 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津财综〔 2014 〕 12 号)要求,为方便相关单位办理票据核发业务,从 2015 年 8 月 15 日起,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核发《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以下简称社团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增加网上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购社团收据
(一)领购社团收据需提交的资料。
- 初次领购。社团单位初次领购《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审文件(纸质或图像文件),包括:
⑴ 申请函;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⑶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及文件;
⑷ 社会团体章程;
⑸ 本单位票据管理办法;
⑹ 填写《核发财政票据档案卡片》(附表 1 )。
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在“非税系统”上为社团单位办理《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核发票据,社团单位直接到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领购社团收据。
- 再次领购。社团单位再次领购《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审文件(纸质或图像文件),包括:
⑴ 《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
⑵ 已开具未审验的票据存根;
⑶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修改文件;
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⑸ 填写《天津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 2 )。
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审核上述文件,并审验已填开旧票无误后,在“非税系统”上为社会团体单位办理核销和核发票据手续,社团单位直接到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社团收据。
对已填开的旧票采取按年度审核方式,社团单位可在一个年度内,携带已开据未审验旧票存根到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进行审验,凡年度内审验合格的社团单位,可在网上办理社团收据核发手续,直接到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社团收据。
(二)社团收据使用相关要求。
- 社团单位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财政部监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按照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修改的标准收取,不得自行浮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收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 市级社团单位申领的社团收据,仅用于市级社团单位收取会费使用,不得用于中央级和区县级及以下社团单位收取会费或收取其他费用使用。
- 社团收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自行销毁。确需销毁的,应按照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查验后销毁。社团收据或《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灭失的,社团单位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并登报声明作废。社团单位不得为票据丢失单位重复开据社团收据。
- 社团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社团收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应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使用社团收据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领购捐赠票据
(一)初次领购。
单位初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审文件(纸质或图像文件),包括:
⑴ 申请函;
⑵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处室盖章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备案表;
⑶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章程;
⑷ 本单位符合接受公益性捐赠条件的依据;
⑸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
⑹ 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办法;
⑺ 填写《核发财政票据档案卡片》(附表 1 )。
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在“非税系统”上为购票单位办理《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核发票据。购票单位直接到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领购捐赠票据。
(二)再次领购。
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审文件(纸质或图像文件),包括:
⑴ 《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
⑵ 已开具未审验的票据存根;
⑶ 提供证明公益性捐赠及使用情况的资料;
⑷ 填写《天津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 2 )。
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审核上述文件并审验已填开旧票无误后,在“非税系统”上为购票单位办理核销和核发票据手续,单位直接到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对已填开的旧票采取按年度审核方式,购票单位可在一个年度内,携带已开据未审验旧票存根到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进行审验,凡年度内审验合格的购票单位,可在网上办理票据核发手续,直接到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三、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审文件。
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的审验文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并以*.jpg 压缩文件格式发送,文件标题为“ 单位- 初次领购社团收据”、“ 单位- 初次领购捐赠票据”或“ 单位- 再次领购社团收据”、“ 单位- 再次领购捐赠票据”。
(二)办公联系方式。
- 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
办公地点:和平区西康路 2 号(康宁大厦旁)
咨询电话: 23379680 转 313
- 天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河西区徽州道 33 号(河西地税局附近)
咨询电话: 58170862
附件:1. 核发财政票据档案卡片
- 天津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
- 16080410202244979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