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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发改外资〔2015〕1089号
2015-12-30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49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外资〔2015〕108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15年12月30日

发 文 日 期 :

2015年12月30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外资 〔 2015 〕 1089 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

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 〕 24 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联合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

2015 年 11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

安全审查实施意见

(试行)

为引导外商投资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 〕 24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 〕 1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

总的原则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外国投资者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范围投资,包括下列情形:

  1.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 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 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1.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 50% 以上。
  2. 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合计在 50% 以上。
  3.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超过 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审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二)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五)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六)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及程序

(一)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具体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根据外商投资涉及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审查。

市 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市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本市联席会议) 机制,负责指导、协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二) 自贸试验区安全审查程序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11 〕 6 号) 第四条办理。

(三)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在办理职能范围内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或审核手续时,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及时告知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市 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在受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或企业申请时,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四) 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安全审查调查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 调查配合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给予指导,并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

(五)收到部际联席会议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后,对不影响国家安全或附加条件后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部际联席会议的决定。

(六)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 应做好外商投资监管工作。如发现外国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遗漏实质信息、通过安全审查后变更投资活动或违背附加条件,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已结束或投资已实施,自贸试验区 各片区 管理机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报告,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5 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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