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 2015 〕 186 号)精神,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 时, 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 2015年10月1日 起实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