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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机 关
依 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12 号)
条 件
程 序
或者省人民政府
时 限
2 、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 、单独汇编成册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情况,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 、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着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 、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清资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6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云南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云财企〔 2008 〕 224 号)
(云财企〔 2008 〕 224 号)第二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范围内企业,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报告; 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 省财政厅批复的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国资委 → 省国资委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 → 省政府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结果批复省国资委 → 省国资委批复省属企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债券的审批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应上报制定或修改的请示、董事会决议、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原章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 2004 〕 315 号文印发)
《关于印发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 2005 〕 239 号);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 <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 的通知
(云政发〔 2007 〕 61 号)。
国资委在收到企业上报方案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批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