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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云南省国资委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国资委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国资委行政审批项目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实施机关序号行政许可项目 名称序号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云南省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1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2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批
33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44省属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核准
55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审核
66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审批
77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8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审批
99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批
1010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批
1111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
1212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313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1414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审批
1515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一)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含备案)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企业国资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12 号)

条文
审 批

条 件

企业或出资人涉及有偿转让资产、无偿划拨国有产权、以存量资产作价入股、处置处分国有资产,收购其它单位的资产、改制及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
审 批

程 序

行为主体 → 出资企业、省属企业 → 省国资委 → 国务院国资委

或者省人民政府

审 核

时 限

自受理之后 15 个工作日。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二)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 1 号)
条文全文相关内容
审 批

条 件

1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 、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 、单独汇编成册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情况,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 、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着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 、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清资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6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审 批

程 序

企业提出清产核资工作申请 → 省国资委审核立项 → 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 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 企业上报清资核资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 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审 核

时 限

一般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在收到企业报送完整的资料后 20 个工作内办结;重大资产损失需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复核同意的,在收到企业报送完整的资料后 15 个工作内上报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经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复核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批复企业。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三)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 2008 〕 223 号)

《云南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云财企〔 2008 〕 224 号)

条文(云财企〔 2008 〕 223 号)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省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 …… (二)省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

(云财企〔 2008 〕 224 号)第二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范围内企业,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审 批

条 件

省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 1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省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 3 、国有控股企业股东会决议; 4 、省财政厅下达的复核意见。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报告; 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 省财政厅批复的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审 批

程 序

省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申报年度应交国有资本收益 → 省国资委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省财政厅复核批复 → 省国资委批复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国资委 → 省国资委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 → 省政府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结果批复省国资委 → 省国资委批复省属企业

审 核

时 限

在省财政厅复核同意下达批复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四)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核准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条文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 批

条 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的产业政策;

  1. 符合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要求;
  2. 公司董事会对投资设立子公司作出相关决议 ;
  3. 相关材料齐备。
审 批

程 序

1. 企业上报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请示并附下列材料: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成立公司的有关背景材料(必要性、可行性等);公司章程草案;

  1. 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请企业有关人员补充说明情况;
  2. 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复。
审 核

时 限

15 个工作日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五)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审核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国资分配〔 2006 〕 403 号)
条文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要首先报给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批准。
审 批

条 件

1.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1. 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
  2.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
  3. 发展战略明确;
  4.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 批

程 序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省国资委审核。
审 核

时 限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六)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条文《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审 批

条 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的产业政策;
  2. 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
  3. 职代会审议企业破产预案、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作出决议;
  4. 相关材料齐备。
审 批

程 序

1. 企业上报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并附下列材料: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公司破产、解散原因及方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

  1. 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请企业有关人员补充说明情况;
  2. 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复。涉及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审 核

时 限

15 个工作日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七)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条文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审 批

条 件

1.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

  1. 企业董事会决议;
  2. 其它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审 批

程 序

企业就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 企业向省国资委请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省国资委复核批复 → 企业办理工商、产权变更登记
审 核

时 限

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完整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八)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

债券的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条文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 批

条 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债券发行规定;

  1. 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资委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2. 经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发债的内部决议。
审 批

程 序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 债券发行申请;
  2. 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债券发行方案;
  4. 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5.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 3 年审计报告;
  6. 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审 核

时 限

在收到企业正式书面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出具意见。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九)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条文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审 批

条 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的产业政策;
  2. 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3.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相关决议;
  4. 相关材料齐备。
审 批

程 序

1. 企业上报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的请示并附下列材料: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的方案;

  1. 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请企业有关人员补充说明情况;
  2. 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行文批复。其中,国有独资公司重组、改造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审 核

时 限

15 个工作日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十)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条文《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审 批

条 件

省属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形式成立新的企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省属企业因自身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章程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应上报制定或修改的请示、董事会决议、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原章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 批

程 序

公司董事会上报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材料;国资委对章程草案进行初审并以书面形式将初审意见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修改完善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审 核

时 限

15 个工作日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十一)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 号);《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 2004 〕 315 号文印发)

条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审 批

条 件

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承诺其内容真实有效,提供法定必备材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审 批

程 序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 → 省属企业 → 省国资委
审 核

时 限

应该在受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十二)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两部委第 3 号令);

《关于印发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 2005 〕 239 号);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 <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 的通知

(云政发〔 2007 〕 61 号)。

条文
审 批

条 件

分为资产无偿划转、资产有偿转让,国有存量资产作价入股以及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4 类情况,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条件。
审 批

程 序

处置对象定位 → 省属企业 →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 省人民政府
审 核

时 限

1. 不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不属于企业改制重组的资产处置事项,自资料齐备后 15 个工作日;

  1.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的处置行为,依据相关规定。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十三)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资分配〔 2004 〕 266 号)
条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第二十六条
审 批

条 件

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按《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发(试行)》,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年度工资总额调控方案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及企业上报的方案,审计结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审 批

程 序

企业按照省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计算比例,依据当年各项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在年终财务结算的同时,预结算当年的工资总额,并如实填报《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结算核定表》,一式三份(附件三),省国资委依据企业上报方案审核结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并将核定结果下达企业执行。
审 核

时 限

企业于次年 4 月底以前将预结算情况报省国资委审核。

国资委在收到企业上报方案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批复企业。

备 注
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十四)
项 目

名 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项目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审批
实 施

机 关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 批

依 据

名称、文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云南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云国资分配〔 2006 〕 70 号)
条文
审 批

条 件

1. 企业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1. 企业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2. 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审 批

程 序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企业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审 核

时 限

收到企业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示审批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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