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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陕政函〔2008〕33号
2008-04-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116100000160002917/2008-00023[ 主题分类 ]土地
[ 发布机构 ]省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4-14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陕政函〔2008〕33号
[ 名 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xls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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