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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09〕226号
2010-12-31

部门目录

索引号:530800-001558-20101231-0062公开目录:市政府文件发布日期:2010-12-31
主题词: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 2009 〕 226 号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为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 2009 〕 193 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 2009 〕 299 号)文件的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市、县政府补贴资金问题

(一)为鼓励农民参保积极性,参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具体标准为当年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 10 元,其中:市级承担 3 元,县级承担 7 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试点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提供鼓励性缴费补贴和 农村其他缴费困难群体补贴 ,补贴标准试点县 自行确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原则上市级统筹,但在试点期间,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管理。

三、 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云人社发〔 2009 〕 298 号》文件的精神,市级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杨亚林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市保监局等 14 个部门为成员的普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四、新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编制数及编制性质、人员经费来源等问题的解决。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增编增人;市级 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公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县(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相应机构,增编增人;成立“ XX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公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编制 5 至 8 人;各乡镇配备乡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1 名,负责乡镇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其人员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派出人员,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

五、工作经费

(一)市级工作经费,每年纳入财政预算。

(二)县(区)工作经费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每年每人 2 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是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纳入国家“金保工程”规划之中,整体规划,统一实施,数据市级集中,网络延伸到乡镇,搭建全市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系统网络,实现 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总体概算 150 万元,市级承担 50 万元,争取省级补助 100 万元。具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七、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与原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衔接按云政发〔 2009 〕 193 号文件第十四条执行。

八、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在试点期间,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障实行“两个政策”,待全市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推开后,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纳入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范围。

二 〇〇 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劳动 农村 社会保障 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12 月14 日 印发

打印:吴雨哲 校对:郝 亮 (共印 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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