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null-0200-2013-04038
- 发文机关:县府办
- 发布日期:2013-01-17 00:00
- 生成日期:2013-01-14
- 发文字号:云政办〔2013〕4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2013〕4号
云政办〔2013〕4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
县地税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税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房地产转让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地税部门在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清算工作。针对合作建房、企业整体转让、以土地入股投资房地产、个人大宗土地及房产转让等未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应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二、加强配合,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管理协税护税网络,大力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坚持“先税后证”制度,对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
三、规范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地税部门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土地增值税管征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房地产转让项目要及时依法进行清算。
四、加强督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违反规定未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