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543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54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0543”号“关于持续开展苏州河水体污染源治理,促进‘一江一河一带’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根据市政 协 分理意见,本 提案由市水务局 与 我局合办,市农业农村委 、 市交通委会办。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主动 与 市水务局 沟通对接,并会同 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等部门专题研究提案内容,就提案中提出的 4 方面建议逐项细化落实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建议 3 及建议 4 中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相关内容,我局 负责 建议 1 、 2 及建议 4 中排污口管理相关内容,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建议 4 中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市交通委负责 建议 4 中 船舶污染治理相关内容,两家 会办单位 的办理 意见 均已 汇入我局的办理意见中。
二、苏州河水环境质量总体情况
近年来,苏州河水环境及水生态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苏州河 沿线设有 7 个地表水环境质量 监测 断面,达到或好于 Ⅲ 类断面比例从 2019 年的 0% 提升至 2024 年的 100% ;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提升,着生动物、底栖动物和浮游生物多样性均呈 现持续 向好态势。2024 年,在我局与沿河八个区共同努力下,苏州河成功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成为 我 市首 条 获此殊荣的河道。
三 、对 提案 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与 我 市推进苏州河治理的工作方向高度契合。我们将围绕提案提出的建议,结合前期工作基础,持续深化管理举措,全力推动“一江一河一带”建设和管理迈上新台阶。
(一) 关于“提升责任追究力度。在立法层面,修改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或地方法规,提升对偷排者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追究力度,例如提高罚款额度、取消限期治理制度、规定惩罚性赔偿等;或者依据《环境保护法》制定或修改地方法规,对偷排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关闭及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制裁”的建议
国家层面,2015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取消限期治理制度,并确立“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等刚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 年第二次修正,将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的处罚上限提 高 至 100 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 2016 〕 29 号 )明确将偷倒危险废物、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行为纳入环境污染罪,构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完整链条; 2015 年出台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形成互补,有力推动了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有机统一。地方层面,我市密切跟踪国家生态环境立法动态,积极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始终保持严于国家上位法的力度。2018 年修订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31/199-2018 ),是全国最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一。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层面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并适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确保以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 关于“将偷排污染物者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在执法层面,将各类经营者因偷排污染物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记录,实施综合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并打通与外省市水务部门的长效沟通机制,对违法者实施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 有关工作 要求,强化 生态 环境数据在 我 市信用体系中的归集 、 共享 和 应用,将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数据 及时 归集到市公共信用平台,落实生态环境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提供信用联合奖惩典型案例 ; 2009 年便参与长三角区域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试点,历经多年探索与完善,2022 年我局制定出台《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4 年重新制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配套发布 《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将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纳入评价范围,明确评价程序、等级划分( A 至 D 四级)及分类监管措施。评价结果与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对 A 级单位给予优先推荐荣誉、简化审批等激励;对 C 、 D 级单位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限制评奖、资金补助资格,开展联合惩戒,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 《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并持续 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信用联合奖惩。
(三) 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种植业生态循环农业工程,鼓励增施有机肥料,降低农田径流污染”的建议
市农业农村委大力推广耕地轮作休耕、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实现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数据显示,2023 年 我 市化肥施用量(折纯量)较 2020 年下降 6.5%,农药使用量下降 11.5%。针对苏州河,根据水利调度方案,苏州河 干流对南北向支流实行“只排不引”的调控方式,有效阻断了农田径流污染物的输入。同时,苏州河两岸已全面完成岸线加固工程,形成物理隔离屏障,进一步杜绝了农业面源污染通过岸线渗透影响河道水质的可能性。
(四)关于“排污口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非必要禁止新设污水排水口,加强入河排污口和雨水排水口长效管理”的建议
2021 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苏州河沿岸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各类入河排污口 164 个,除 1 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其余均为市政泵站、其他雨洪排口或废弃封堵排口,未发现工矿企业及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2024 年,我局印发《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禁止、限制设置有关规定,以及审批权限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一是依托河长制工作平台,加强与水务、农 业农村 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苏州河 沿岸 入河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二是开展 2025 年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质效提升行动,组织区级自查和市级抽查,持续巩固苏州河沿岸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
(五)关于“船舶污染治理: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和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以提高船舶污染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建议
我 市在 2022 年出台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重点突出对“一江一河”的保护力度,明确禁止船舶在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建立船舶污染物每 5 天或每航次必接收的管理制度,实现苏州河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全覆盖。市交通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到港船舶 的 执法检查力度,提高防污染执法检查质量,严厉打击船舶违规排放行为。同时,在苏州河水域设置 4 个应急救助站点,配备专业救援物资,有效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下一步,市交通委将进一步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效能。依托智慧航道系统加强船舶污染实时监控,提升预警、监督 和 发现处置能力;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增设公共固定接收点,增加流动转运船舶,进一步提升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能力。重点关注水上游览客运高峰时段,在苏州河增设应急队伍,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感谢您对 我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