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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4〕142号
1994-01-0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4]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已经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为了加速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步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3]400号)的精神,我市决定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管好用好基金,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我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使用水泥的,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出水泥需用总量,以每吨3元计征基金。基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建设单位应于申领开工许可证时一次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金可列入基建成本核算。

(二)凡我市境内水泥生产企业销仿的50公斤包装水泥(不含白水泥),不分计划内外,一律由水泥生产企业按每吨2元向买方代征收基金。

(三)为鼓励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于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已缴纳基金,后

来又使用了散装水泥的单位,可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办)认可的散装水泥供货发票等有效证明,携带原基金缴款凭证,经散装水泥办核定使用散装水泥数量后,退还该部分已征收基金的90%。

(四)建设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已按每吨3元交纳基金,后又在我市水泥生产企业购买50公斤包装水泥的,由水泥生产企业按每吨2元代征收的基金不再交纳,并可凭原始缴款凭证,由市散装水泥办按每吨1元核准退回该部分多交纳的基金。

二、基金的管理:

(一)市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基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基金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省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征收和代征单位要完善和严格会计核算,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代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明细科目,准确反映和核算基金的征收上缴情况,按时缴财政专户。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市散装水泥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及季度财务报表,并抄送市工商(物价)部门。

三、基金的解缴

(一)水泥生产企业代征收的基金,应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财政专户,同时由市散装水泥办按每吨0.60元返还给水泥生产企业,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二)我市各建设项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基金缴款凭证后才能签发开工许可证。市散装水泥办应于次月5日前将征收的基金上缴财政专户,并按每吨0.20元返还给代征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手续费。

(三)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解缴基金的水泥生产企业,由市散装水泥办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委托银行将应解缴基金款额从该单位的营销额中划拨财政专户。

四、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

(一)使用范围:

1、发展散装水泥的科研、试验及引进新技术;

2、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信息、咨询、交流等开支;

3、表彰、奖励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按规定提留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经费;

5、有偿用于有关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更新和改造,或通过参股、独资方式经营散装水泥。基金运作的全部收入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二)审批:

1、需要使用基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发展散装水泥的重点单位,可向市散装水泥办提出申请,由散装水泥办审核后汇总报市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审批。

2、散装水泥管理部门需要从基金中开支经费的,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审核,报财政局审批。

3、市物价、财政、银行和建设等部门要协助基金的收缴并监督基金的使用。

五、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和市工商(物价)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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