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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54号
2009-12-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9年12月22日 财税[200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购置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 7.5% 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 ml/kw )”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 ml/kw )”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 9 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 ml/kw )”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 9 人,“额定载质量( kg )”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 65kg 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 ml/kw )”项中排量不超过 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 9 人,“额定载质量( kg )”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 65kg 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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