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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4号
2015-01-28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1-28

废止失效日期:201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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