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事项
| 查看目录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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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F/2010-37214 | 公开责任部门 |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
| 信息名称 |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事项 | ||
| 生成日期 | 2010年11月19日 00:00 | 公开日期 | 2010年11月19日 00:00 |
| 关键词 |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事项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 内容概述 |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事项 | ||
| 信息有效性 | 所属目录 | 区地税局 | |
| 备注 | |||
| 附件 | |||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事项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申请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
(二)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非本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一式两份;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提交 《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 一式两份
5.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五、受理机关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