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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2005-06-24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6-24

索引号:AE9101070-2005-009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卖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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