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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沪财法〔2006〕53号
2006-07-26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07-26

索引号:AE9102000-2006-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5年10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92件,自然失效的29件。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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