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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53号
2013-10-1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3〕5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10-18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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