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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

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

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新办(告知承诺制)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安阳市北关区农业农村局(安阳市北关区水利局)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查看说明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行使层级县级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专家评审是否涉及中介服务不涉及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网办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通办范围定点办理
数量限制四办标志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0次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否网上支付
行使内容(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三)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五)年取地表水量20万m³以下5万m³以上,地下水量10万m³以下3万m³以上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简表》中第(3)条规定的其他行业取水的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六)以下可编制简表①农村安全饮水工程;②小型灌区及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③其他行业年取地表水5万m³或年取地下水3万m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地热水、矿泉水、低温空调等特殊用水,以及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非应急供水除外)。权限划分一、省级审批: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 (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二、流域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三、市县审批:流域和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取水根据市级权限分别报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水利厅管理权限范围。
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二)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的;(三)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四)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五)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的;(六)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七)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二)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三)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五)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材料必要性材料下载材料类型收取方式纸质材料规格填报须知受理标准材料依据
1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2项目备案材料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4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部门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6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7取水许可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办理流程

  • 1
    收件
    时限: 当场办理 审批人: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收件。
  • 2
    受理
    时限: 当场办理 审批人: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 3
    审核
    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人: 审核人员
    办理结果: 1.对于审核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2.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4
    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人: 分管领导
    办理结果: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查标准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5
    送达
    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人: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审查标准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结果

序列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结果获取方式结果类型领取说明
1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窗口领取、邮寄批文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2、如需邮递应说明地址、接收人、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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