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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靖江市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实施编码11321282MB18079060400043008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1282MB180790604000430087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实施主体编码11321282MB1807906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增补依据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 纳税服务热线、信函等渠道办理。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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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 纳税服务热线、信函等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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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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