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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2011-02-18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1〕9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2-18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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