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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本市 契税 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本市 契税 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2021-08-20

上级事项: 契税征收管理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政务公开

关于本市 契税 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1-08-20- 沪财发〔2021〕4号- : 一、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 契税 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 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 契税。

政务公开

关于本市 契税 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1-09-01- 沪财发〔2021〕4号- 关于本市 契税 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各区财政局 :一、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 契税 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 契税。

政务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06-10- 》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 契税 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契税。 二、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为3%。

政务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05-08- 》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 契税 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契税。 二、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为3%。

事项名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务公开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解读

2020-05-08-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本市 契税 纳税人的范围。 2.规定了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 4.规定了 契税 的征收机关。

政务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4-01-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政务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4-01-09- 沪府发〔2023〕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转移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务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4-02-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政务公开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5-30- 沪房建议复〔2025〕67号-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 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契税。 1%的税率征收 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 契税

政务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5-09-22- 》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 契税 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契税。 二、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为3%。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务公开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2018-03-19- 申请人完税后,税务人员无需开具 契税 完税证明( 契税 完税证明直接线上反馈登记审核部门 案件等待税务传送的 契税 完税信号。契税 核验由系统自动完成。

政务公开 市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5-08-27- 》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 契税 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契税 暂行条例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契税。 二、本市 契税 的适用税率为3%。

事项名称: 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法定继承公证)

办理机构: 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务公开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09-28- :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 契税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 契税

事项名称: 契税征收管理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金山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即交证”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04-16- (四) 契税 已申报办理证明等事项 建设单位充分吸收“竣工即交证”提前辅导会各部门意见 ,同步开展 契税 已申报办理证明等房屋登记所涉材料办理工作。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所在地派出所、业务相关银行等单位,针对 契税 申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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