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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5号建议的答复
豫人社建提〔2025〕13号
2025-07-14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5〕13号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机制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 我国 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 保险费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属于自愿参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7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 〕 26 号)。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体现社会共济和社会公平,个人账户体现个人责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与个人缴费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 8% 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支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倾斜 养老保险是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我省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不断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力度。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收入不稳定等特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在 制度设计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做了特殊倾斜。 一是 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为 20% , 低于 企业职工 24% 总费率 4 个百分点 。 二是 缴费基数。 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 300% 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 三是 缴费方式。 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缴费方式 。 缴费基数和 缴费 方式 在制度设计上 更加灵活。 四是 待遇计发,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养老金水平和调整水平与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体现了鼓励长缴费、多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可以按规定参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保障 (一)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2021 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1 〕 3 号),放开在就业地参保省域户籍限制,凡年满 16 周岁(在校生除外)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我省户籍还是外省户籍,均可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参保更人性化。 参保办理线下就近、线上自助。线下就近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登记和基数申报;线上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登录或通过 “河南政务服务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办事通道,或通过“河南社保” APP 、“豫事办” APP 、支付宝中的豫事办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三)简化转移接续手续。 仅在河南省范围里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直接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身份参保的,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通过建立 “转移职工具体待遇领取地归集户”,专户归集其参保缴费信息,直接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待遇时的堵点、难点问题。 (四)延长缴费期限。 为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城乡大龄参保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稳妥解决部分尚未完成当年度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急难愁盼问题,近年来,延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至次年 5 月底。在此期间,已生成缴费计划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同时,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开宣传、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期限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公众知晓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及时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保补贴。 2024 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六)实行渐进式改革。 鉴于我国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也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一些缴费年限只有 15 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考虑到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大龄劳动者会有一定的影响,实施渐进式改革。 一是 从 2030 年起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相当于设立 5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仍为 15 年,不受影响。 二是 从 2030 年起,实行渐进式改革,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即 2030 年后退休的,其最低缴费年限不是一下子提高到 20 年,而是按每年提高 6 个月的节奏逐步调整,参保人员可以提前安排好个人工作和参保缴费等。 三是 考虑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形,可以按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出台。 四、下步工作安排 正如您所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多样化,灵活就业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就业方式之一,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日益增多,据统计,目前我省新就业群体约 420 万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下一步, 一是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加快研究新阶段人口结构变化、人口流动方式和就业形态多样化等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增强政策灵活性、包容性和便捷性。 二是 开展社会保险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分类精准施策,全力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群体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知晓度和认可度,推动应参尽参。 三是 开展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专项行动。鼓励开展一批养老保险参保试点。督促企业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参保缴费;推动平台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给予缴费支持,参保试点地市要优化经办支持。 四是 优化 参保服务 。 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经办大厅、银行便民服务合作网点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网点等平台,充分发挥 “ 就近办 ”“ 多点办 ” 服务效能,推动参保扩面高频服务事项快速落地办理。 另外,为确保劳动者的养老金权益不会再因流动就业而受到影响、确保参保人不会因为自己所在的个别地方养老基金收不抵支而遇到风险,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国统筹,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 由国家 统一 制定和 管理 。您提出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退保政策、降低费率及调整个人账户等方面的建议,我厅高度关注,鉴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牵涉到制度顶层设计,我们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您所提出的建议。国家如有新的安排部署,会及时出台相关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支持! 202 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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