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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

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8号
2010-02-11

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

文号:沪地税财行[2010]1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2-11

废止失效日期:2012-01-01

索引号:AE9100000-2010-04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鉴于本市车船税与交强险已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同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个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当请纳税人当场用现金或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税款。
二、对单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催缴。
三、征收人员在受理车船税纳税申报并打印完税凭证后,应当仔细核对,确保完税凭证上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完税凭证上信息差错,应当当场全份作废,并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作废相应的申报信息,重新开具完税凭证。
四、征收机关应当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车船税纳税申报模块办理税款征收,一律停止在综合申报模块中征收税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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