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4〕2号
2024-03-3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财发〔2024〕2号

公布日期:
2024-03-31

施行日期:
2024-04-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开垦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主体

市或区 规划资源 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缴程序

(一)区分批次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区政府向市 规划资源 部门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申请时,区不能做到占补平衡的,由区 规划资源 部门按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向市 规划资源 部门缴纳预缴款。

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市 规划资源 部门将区政府预缴款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 规划资源 部门将已缴纳的预缴款退还区政府。

根据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向用地单位供地时,应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向市 规划资源 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按耕地开垦费规定标准,向市、区 规划资源 部门缴纳预缴款。其中,由区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区 规划资源 部门缴纳;由市统筹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市 规划资源 部门缴纳。

建设用地申请一经批准,预缴款由市、区 规划资源 部门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区 规划资源 部门退还用地单位已缴纳的预缴款。

对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过程中,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本市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收缴管理

耕地开垦费收缴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沪财发 〔 202 3 〕 13 号 ) 管理,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区 规划资源 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区 级 国库。市 规划资源 部门直接征收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区上缴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市 级 国库。

五、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

  1. 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和相关的农业支出;
  2. 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支出;
  3. 本市土地整理 、 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 形成农用地的支出;
  4. 耕地开垦的土地管理业务支出。

(二)各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部门预算、国库 集中支付 、政府采购等要求进行资金和项目管理。

六、监督管理

市、区 规划资源 部门应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管理,每月统计耕地开垦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

本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3 月 31 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