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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2024-07-01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7754分 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甘肃证监局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名 称关于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主 题 词

关于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2024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 对葡萄酒业务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第二至第五大客户 的 认定及销售金额披露错误;对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第三至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药品业务第三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均披露错误。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葡萄酒业务第十大客户销售金额披露错误;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第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

上述 事项 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 采取 责令改正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 问题 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 4 年 6 月 2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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