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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5〕7号
2015-01-19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预〔2015〕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1-19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5000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部分失效,涉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保障金的减免标准。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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