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2023-08-28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

服务简介:公告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
联 系 人:上海市税务局联系手机:
服务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12366
电子邮箱:
价格:免费
信 誉:
网 址: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机构介绍:浦东新区位于上海市黄浦江东岸,面积12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52.84万人。1990年4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宣布开发开放上海浦东。28年来,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的浦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和“上海现代化建设的缩影”。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目标开启新征程。浦东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努力把浦东建设成为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品牌的核心承载区,勇当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标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