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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告纳税人通知书

告纳税人通知书

2016-04-13

告纳税人通知书

索引号:SY0024303620201600032

主题分类:

名称: 告纳税人通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税制转换如期实现,区局积极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涉及此次营改增扩围的纳税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原开具地税发票的营业税纳税人,将统一取消地税发票,全部改为使用增值税发票。

(1)原先使用税控器开具(平推式)发票的纳税人,纳入营改增扩围试点工作后,将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区局从4月13日起针对该部分纳税人分行业、小班化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涵盖营改增相关政策、开票软件的使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等内容。鉴于营改增后,开票软件的使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相较之前均出现了较大变化,所以希望相关纳税人能够按时参加对应场次的培训。

具体的培训时间和地点,纳税人可与管理员联系,管理员将按户发放《营改增试点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培训通知书》)。由于现场涉及税控设备的发行和领取,请纳税人务必严格按照《培训通知书》上注明的场次和时间参加培训,携带材料等详见《培训通知书》。

(2)原先使用税控机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市局将根据总局要求另行发布对应的接口方案,即时区局将积极落实,相关纳税人也可以随时关注上海税务网站、“黄浦税务”微信公众号等了解最新信息。

2 、对于不需要开票的纳税人,可于4月底自行登陆黄浦税务网站学习、观看对应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申报表培训视频。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和相关事宜,区局在4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每周二、四下午,6月1日至25日每周三全天在斜土路313号4楼开设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专窗。每个管理所也设置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咨询热线,咨询热线号码见附表。

上海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2016 年4月13日

附表: 管理所咨询热线

管理所咨询热线管理所咨询热线
第二税务所53023544第三税务所53023622
第四税务所53023162第五税务所53023586
第六税务所63028257第七税务所63028102
第八税务所63028038第九税务所63022338
第十税务所63028386 、 63028326第十一税务所53023337
第十二税务所53023390第十三税务所6302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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