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 第四节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 上海的矿产资源只有4类13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浅层天然气、地下水含水层储能(非传统矿产资源);金属矿产6种:铜、银、锌、金、铁、镉(金山铜矿主、伴生矿);非金属矿产3种:安山岩、石英砂、贝壳砂;水气矿产2种:地下水、矿泉水。上海市的矿产资源品种少,规模小,地下水资源比较丰富,但开发利用水平受地面沉降因素影响较大;矿泉水资源比较丰富,有比较好的开发前景;第四、第五含水层和基岩岩溶地层富含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矿泉水。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上海市有限的矿产资源,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地质矿产局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于1994年联合制定贯彻实施意见:从1994年4月1日起,对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即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中全市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地矿局统一征收。建筑石材、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区、县的地矿主管部门征收。
采矿权人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中央与上海5∶5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上海市于1997年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1997~2005年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3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