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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5号
2016-12-22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文号:沪府发〔2016〕10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6-12-22

废止失效日期:201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规定,本实施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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