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加工贸易
| 政策措施名称 | 政策措施内容 | 相关文件 | ||
| 适用区域范围 | 适用企业类型及条件 | 核心内容 | ||
|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 全国范围 | 适用于同一企业集团内企业,其中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 1.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以结转方式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 2.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3.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4.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5.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 |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