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索 引 号 :
000125014/2017-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发〔2017〕3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2017年01月25日
发 文 日 期 :
2017年02月13日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津政发〔2017〕3号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通告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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