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吉利区税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网上支付 | 否 |
| 行使内容 | 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费)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纳税人申请开具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可以开具完税证明。 6.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纸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同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完成税款缴纳后,申请换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汇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允许换开的次数,按现行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税收完税证明用于环境保护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同一税款所属期、同一入(退)库时间的税款,进行汇总合计开具。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 权限划分 | 无 |
申请条件
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费)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纳税人申请开具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可以开具完税证明。
6.对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纸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同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完成税款缴纳后,申请换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汇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允许换开的次数,按现行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税收完税证明用于环境保护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同一税款所属期、同一入(退)库时间的税款,进行汇总合计开具。同一类别的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设定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一)项
“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13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全文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材料依据 |
|---|---|---|---|---|---|---|---|---|---|---|---|
| 1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2 | 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 3 | 税务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
| 4 | “交强险”保险单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无 | 原件:0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办理流程
- 1
受理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无
审查标准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填写申请信息,按规定制作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给纳税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除纳税人有特殊需求外,应按月填开。
②证明内容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选择税款所属时期或入(退)库日期填开和打印,但是期间必须连续,不得间断。
③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记录又有退税记录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但是不得只列缴税情况不列退税情况。
④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⑤税收完税证明用于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税款所属期的所得,按照正常申报入库、补缴税款入库、退税税款,分行显示。对自然人一年内多次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外的所得的,在完税证明中,也按月显示,且只显示取得月份的相关数据。
⑥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款属期同一税种存在有多个税款所属机关的特殊场景,按照不同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分别打印完税证明。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 2
送达
时限: 当场办结 审批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办理结果: "1.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
2.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缴费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缴费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审查标准
事项办结后,如果有资料,将附报资料中要求归档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发放文书进行归档。
审批结果
| 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获取方式 | 结果类型 | 领取说明 |
|---|---|---|---|---|---|
| 1 | 税收完税证明 | 税收完税证明 | 窗口领取 | 证明 | 凭有效身份证件 |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常见问题 | 1.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查看更多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纸质申请材料收取方式
窗口收取
纸质申请材料邮递的收件人信息
暂无
办理地点
洛阳市吉利区(县)康乐街道111号1楼101室(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5:00-18: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