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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20号
2022-04-14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工伤保险 标 题: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2〕20号 失效时间:
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 济源示范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 我省工伤保险 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 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 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 分别计算 ,即:截 至 20 21 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期间,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 18个月后,停止下调 费率 。(各统筹地区 降费幅度 详见附表) 三、 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 2021 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 再 进行下调。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 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和 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 省辖市 要确保在 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 22 年 4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 22 年工伤保险 费率降幅 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年基金收入小计
2021年基金支出小计
202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2年费率下调比例
省本级
118001
109222
166642
10
0
郑州市
48652
34320
241186
78.6
50%
巩义
3016
2897
2543
开封市
5801
5387
11020
21.7
20%
兰考
1769
12189
940
洛阳市
20252
24250
33203
16.4
0
平顶山市
7451
8581
25614
32
50%
汝州
1434
1381
944
安阳市
15376
16755
2115
1.8
0
滑县
1747
1584
669
鹤壁市
3648
4311
2175
6.1
0
新乡市
8289
16118
14973
11
0
长垣
2328
2610
2130
焦作市
11562
10092
6297
7.5
0
濮阳市
6540
5160
7161
16.7
0
许昌市
6737
8247
19946
29
50%
漯河市
5897
6890
4306
7.5
0
三门峡市
5772
6221
4449
8.6
0
南阳市
17184
15574
6953
6
0
邓州市
1324
1479
1622
商丘市
8487
6755
7152
10.5
0
永城市
3443
3461
1763
信阳市
4664
5615
9878
23.2
20%
固始
819
809
2568
周口市
7363
8885
25872
34.9
50%
鹿邑
580
444
1288
驻马店市
11091
9366
11679
16.3
0
新蔡
360
255
1411
济源 示范区
4922
3662
2775
9.1
0
合计数
334508
321550
619273
说明: 1、20 21 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 7 6000 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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