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及取暖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及取暖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进一步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爱,让广大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充分享受我区改革发展成果,决定继续调整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及取暖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含援藏干部、合同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现行体检补贴标准基础上,2017年起,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500元(离退休人员再提高10%),地厅级达到1400元(离退休人员1450元),县处级及以下1300元(离退休人员1350元)。四类区干部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在现行取暖补贴标准的基础上,2017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取暖期内取暖补贴月人均提高70元,达到350元。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其他有关政策仍按《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藏人字〔2001〕276号)规定执行。
(二)对于在区内不同工资类区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人员,体检及取暖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
四、经费保障
调整体检及取暖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