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桑珠孜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日喀则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日党办发〔20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桑珠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我区财政拨款的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配备、使用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车辆、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辆。
一般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核定编制、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五条桑珠孜区公务车辆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置管理。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按照《日喀则地区财政局关于将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日财资字〔2017〕6号)《日喀则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日党办发〔2013〕7号)文件,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一般公务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核定工作。
第七条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文件及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法执勤及特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根据政法系统、各级医院、农林系统、文旅环保等部门特种车辆保障工作需要,本着实事求是、保障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单独核定特种车辆编制,特种车辆不占一般公务车辆与执法执勤车辆编制。
第八条按照《日喀则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日党办发〔2013〕7号)相关规定,上级公车主管部门未出台新规定之前,区直各学校使用的学校校车和生活用车不计入车辆编制,但每个学校只保留一辆生活用车。
第九条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根据公务车辆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车辆配备更新计划,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条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编制按照实有人数(含援藏领导干部)进行核定。地级领导干部每1人1辆、四套班子正县级实职每1人1辆、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含虚职)每3人1辆(余数按四舍五入法核定,下同)核定公务车辆编制,保证工作用车。
第十一条除政法系统、寺管会、教研室、医院外,桑珠孜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后勤服务中心名义视为一家单位,统一按每11人1辆核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
第十二条各乡(街道)除教育事业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视为一家单位统一按编制人员每15人1辆核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公务车辆编制不足1辆的按1辆配备)
第十三条桑珠孜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核定1辆轻型客车和1辆中型客车用于公务接待、招商引资和大型活动会议。桑珠孜区文艺演出队核定1辆大型客车,用于文化宣传和文艺演出活动。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配备越野车,各单位、城南城北办事处公务车辆逐步按照车辆编制数4:6的比例配备轿车和越野车,各乡、寺管会公务车辆原则上配备为越野车或皮卡车。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配备标准。
(一)轿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购置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的车辆配置排气量1.6升(含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越野车配备排气量4.0升及其以下的标准型国产越野车。
(三)客车配置标准。1.轻型客车配备排气量2.7升及其以下、购置价格30万元以内的标准型国产汽车(商务车)。2.中型客车配备排气量3.0升及其以下、购置价格57万元以内的标准型国产汽车。上述购置价格均不含车辆购置税。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配备的车辆,其车型比例、车辆排气量和产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及超编车,经市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纪委监委备案后,可以使用至车辆报废。
第十七条因特殊工作需要,个别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车辆的,须报日喀则市、自治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日喀则市纪委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备案。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使用何种资金接收或配备更新公务车辆,均须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超过编制规定和配备标准的,交由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桑珠孜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车辆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第十九条凡新增、报废、变卖过户公务车辆时,必须办理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编制审批手续和报废、变卖审批手续,若无此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会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政法系统、医院等车辆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定点财产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和加油站(点)。制定公务车辆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市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或者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桑珠孜区四套班子正职公务车辆相对固定保障外,其他县(处)级领导工作用车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度保障。优先保障脱贫攻坚、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车辆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会议、接待和集体活动用车需要的,应当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费用由公车运行经费或单位公用经费中自行解决。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赁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豪华品牌汽车。
第二十四条桑珠孜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桑珠孜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进公务车辆服务平台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桑珠孜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派车单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离开本行政区域长途派车或下乡使用,必须填写《公务车辆派车单》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桑珠孜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除当日不能返回单位驻地的出差公务车辆外,均实行回单位统一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八条除政法系统、各乡(街道)、各寺管会、医院、学校等部门保留现有公务车辆外,区直各部门现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纳入桑珠孜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杜绝分散管理使用。
第六章 更新和报废
第二十九条按照《日喀则市财政局关于将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日财资字〔2017〕6号文件,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桑珠孜区公务车辆更新、购置和报废的审批。
第三十条公务车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更新:
(一)轿车已使用12年(含12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越野车已使用10年(含10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轻型、中型客车已使用8年(含8年)以上或已行驶25万公里以上。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务车辆年维修成本高于同类车型市场价格或折余价值30%的。
第三十一条公务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报废:
(一)9座以下载客汽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9座(含9座)以上载客汽车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9座以下载客汽车已使用15年;9座(含9座)以上载客汽车已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过长期使用、车辆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车辆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罚没车辆和更新淘汰的公务车辆应严格履行车辆拍卖审批手续,并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逐步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车辆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车辆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车辆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车辆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车辆的;
(九)将公务车辆挂私人户头以及私车公挂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桑珠孜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日喀则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日党办发〔2013〕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