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发文字号 | 税总函〔2014〕99号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
| 成文日期 | 2014-02-28 | 废止日期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3〕5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