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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25〕17号
2026-01-05
标 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6-00017文 号藏政发〔2025〕17号
发布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6-01-05 17:32:2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税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规定,经2025年12月30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第四项修改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42-5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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