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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条)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三条:两年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役期满11年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4万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有关权益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

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死亡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报请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待遇的;

2.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4.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认抚恤对象、标准、速尔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后。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先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免责情形: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日党发〔2021〕7号)第六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 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全力推动日喀则长 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中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并视情免责、减责:

(一)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过程中,积极主动开拓进取、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二)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勇于探索创新、力推改革发展,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三) 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中,因顾全大局、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四) 在维护稳定、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强边固边工作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五) 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六)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受理地点: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中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电话:0892-892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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