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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6〕65号
2006-12-1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东政办发〔2006〕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动我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推进我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运作。围绕减轻农工负担这一目标,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明确范围、统筹兼顾。我市国有农场凡是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农工承包土地、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均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以保证农场正常运转。

3、积极稳妥、适当补助。要及时掌握农场税费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总结完善、扎实推进。国有农场由于深化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总体要求

我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在继续落实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有所下降。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继续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5年,我市全面免征农业税,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已经全部免除。从2006年起,对原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要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各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确保农工负担有明显减轻。对取消的农业税和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数额,要核定到户,张榜公布,接受农工监督,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2006年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应于年底前退还给农工。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场可以向农工收取必要的土地承包费。农工交纳承包费的上限,是改革前农工的负担总额扣除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后的余额。国有农场农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按规定由单位负担部分,国有农场从农工上缴的土地承包费中列支;农工个人负担部分,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或由农场统一收取后缴纳。国有农场要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逐步降低土地承包费,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坚决取消对农工的各种乱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改革后,由市农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等历史因素,各级财政按照减少收入的总额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要统筹兼顾搞好各项配套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加快调整国有农场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费用和成本。全面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二)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要全力支持农场发展建设,将国有农场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中。要不断加大对国有农场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场水、电、路、讯、居民危房改造、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要切实解决农场遗属、老干部、特困职工等的生活困难问题。要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切实落实到国有农场及种地农工。对国有农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救灾救济、优抚抚恤等事业,也要逐步纳入政策范围,统筹考虑安排。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按照中央和省“一事一议”政策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要借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对国有农场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领导,并抽调得力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搞好部门配合。为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完善政策,扎实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从2006年夏粮征收开始,一律执行新的国有农场税费制度。各农场要按照此方案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于12月15日前报市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各级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及配套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及时督导和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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