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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频次上限

鲁地税发〔2007〕65号
2007-01-01

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税务机关年度内对同一户纳税人税务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风险扫描等掌握新的涉税违法线索、再次发现税款流失风险,或者需要执行国际条约、审计调查取证、异地协助调查等情形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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